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近日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和2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备忘录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并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还明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