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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东海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http://www.btobcn.net  发布时间:2007-4-20 16:34:00
  调整字体大小:缩小 放大       发布人:汕头市潮之侨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2005年东海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实施%22开放强县%22战略,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引资的浓厚氛围,不断掀起招商引资高潮,强力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投资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引荐、引资人。

第二条 引荐、引资人的义务

(一)引荐人应向本县合作方及县投资促进局提供拟来我县投资者的相关投资信息。

(二)引资人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合同、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投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三条 本办法奖金来源于县招商引资基金,县招商引资基金由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东海开发区及各乡镇(场)按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0.5%计提的奖励基金、上年度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单位的保证金。东海开发区及各乡镇(场)当年奖金超过已缴的计提奖励基金部分,由受益财政承担;计提的奖励基金当年未用完的结转到下一年度。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奖金发放。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是外资的以验资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为准)。

第四条 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对引荐、引资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东海开发区和浦南开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享受我县现行优惠政策的,按客(外)方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总额分段给予奖励:1000-3000万元(100-300万美元)按1%给予奖励;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在其他地方和乡镇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客(外)方投入固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开发区奖励办法执行;投入固定资产总额500-1000万元(50-100万美元)的按0.5%给予奖励;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由乡镇自行制订标准奖励。
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好、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引荐、引资人还可以获得政府特别奖,奖金最高可达客(外)方投入企业固定资产中资金额的2.5%。

(二)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物流、商贸、娱乐、饮食服务、能源、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且能形成长远税收的项目,按客(外)方投入固定资产中超过300万元(30万美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程序
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引荐人从项目立项就应到县投资促进局登记备案,项目登记注册(或实际到位外资)开工建设后到县投资促进局领取并填写《东海县引进外引内联项目资金奖励审批表》,经项目受益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意见后,连同投资方身份证明、引荐、引资人身份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一起交县投资促进局确认,之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按奖金支付时间要求进行奖励。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按以下要求提供: 

(一)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及物流、商贸、娱乐、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需提供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县招商引资考核评估小组出具的该企业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二)引进县外企业或个人对我县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提供协议文本、经审计认可的工程决算报告、付款证明。
奖金支付时间: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核,引进项目登记注册(或外资实际到位)开工建设后,奖励引荐、引资人注册资本金(或实际到位外资)的3‰(所奖金额计入应奖励总额);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30日内予以兑现。

 第六条 对只提供相关投资信息的项目引荐人,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奖励引荐人该项目应奖奖金总额的30%;引资人奖励该项目奖金总额的70%。

第七条 凡在本县投资或工作的客商,通过他们的努力并促使现有外引内联企业客(外)方增资扩股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荐、引资人属于社会人士,奖金直接发给本人;引荐、引资人属于公务招商人员,本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评优,引进项目的受益财政按规定奖励标准的40%奖励给其所在单位,用于弥补招商经费。

第九条 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或投产后一年内就业人数在200人以上(需签订用工合同),或投产后一年内交纳税收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引资人如不申请奖金,可安排其符合条件的一名亲属在县直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条 建立公务人员招商引资评优制度,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功臣、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提拔使用,并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县内各金融机构向县内生产性企业提供的贷款比上一年度同期增加的,对金融机构负责人按同期净增贷款额的0.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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